• 侯铁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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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婚姻有关的几个法律认识误区

与婚姻有关的几个法律认识误区
侯铁男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误区1:办了婚礼就等于结婚了?

      答:民间有种非常常见的错误认识:觉得办了婚礼、举行了结婚仪式,就实现了法律上结婚的目的,就可以受《婚姻法》关于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保护。非也。此时,离法律意义上的结婚还有一步之遥——就是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可以说,婚礼是民间风俗,可以办也可以不办,但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双方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才称得上是“配偶”。

      法律赋予配偶的权利有很多,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处理权,翻译过来的意思就是结婚登记后,一方赚的钱,另一方也可以决定怎么花。而没办理婚姻登记的,在法律上仅属于同居关系,桥归桥,路归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误区2: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了?

      答:工作中曾有当事人咨询我:自己与前妻感情不和,已经异地分居三、四年了,听说分居两年就属于自动离婚,现在又遇到了想要结婚的对象,是不是可以跟现任直接去办理再婚手续?我说,哥们儿,你可能误解《婚姻法》关于离婚条件的规定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只是一个可以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而不能直接认定为已离婚。结婚的时候你们需要从国家主管部门领取许可证书(结婚证),离婚的时候好歹也得通知国家一声才合理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误区3:结婚8年,婚前个人财产也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这个认识是源自已经被废止的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是:婚前个人财产就属于个人,没有自动转化一说。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误区4:因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出轨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应当“净身出户”?

      答:首先要明确的是,从法律层面来说,“出轨”、“重婚”、“同居”不是同一个概念,也不会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明确要求出轨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换句话说,要求出轨方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更不用说净身出户。但是,如果构成“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就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了。

      有当事人问:他们都有私生子了,还不叫重婚、同居吗?!我还不能要他赔偿我吗?!

      如何认定《婚姻法》中的“重婚”、“同居”,不是简单三言两语能够说完的,这里不进行赘述。可以明确的是,有了非婚生子也不能直接认定为其属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另外,损害赔偿不等于“净身出户”,但双方自由协商的除外。即法律规定,离婚时关于共同财产的处理可以先协商,如果过错方因愧疚自愿放弃个人所有的财产份额,法律是允许的。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是不会支持无过错方要求出轨方“净身出户”的诉求的,原因还是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误区5:抚养费一成不变吗?

      答:尽管离婚了,但孩子始终是父、母的孩子,即便判归其中一人直接抚养,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仍然是监护人、仍然要承担法律赋予的抚养义务。因此,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如果不能满足子女必要的生活和接受教育的需求,仍然可以要求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误区6:从小就没抚养过我的人,我长大了也不用赡养Ta?

      答: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都是法定义务,这意味着你应当这样做,除非你没有能力这样做,而不能看你愿不愿意这样做。

      有的家长没有尽到为人父母的责任,年迈体衰失去劳动能力时才找到子女想要他们赡养自己,这在情感上确实令人难以接受,但血脉亲情的债是最难算清的,立法初衷也是希望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该担的责任还是要担。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综上,结合工作中遇到的案件情况,浅谈了几个与婚姻家庭相关的法律认识误区。很高兴看到,近几年随着我国法治体系建设、司法体制改革以及普法工作的开展,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都有很大提高,说法、学法、用法已经不再是与百姓生活毫无关系的神秘事,这说明法制建设初见成效,法律正在发挥规范、调整和管理社会关系的积极作用。作为一名从业十余年的专职律师,我也会继续为普法工作尽自己的那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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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1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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